本报讯 2月17日,厦门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厦门市重点办制定的《厦门市重点项目用地移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该办法适用于委托各区政府进行土地房屋征收的市重点项目;所称用地指厦门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委托属地政府征收的土地、房屋和需使用海域。
《暂行办法》规定,属地政府在签订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协议,按委托协议约定完成地上物补偿、清除后,能够进场施工,视为具备交地条件。用地具备交地条件后,属地政府应通知业主(代建)单位到场核验。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由属地政府牵头与业主(代建)单位正式签订《用地移交确认书》,视为交地。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建设时序安排,用地可分段提交,但应具有连续性,保障施工作业面。
《暂行办法》规定,用地移交后,由业主(代建)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种违建、抢占、抢建、抢种和倾倒土头垃圾等现象。如无法有效制止的,业主(代建)单位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负责保障,并有效打击恶意阻工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各区市重点项目实际交地数量汇总、统计以《用地移交确认书》为准,并作为年度土地房屋征收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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