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月22日,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老龄人口比例以及分布情况,按照总人口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合理控制地价。《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市、县政府民政、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落实本行政区域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综合考虑交通、医疗、生活便捷等因素,合理布局各类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规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符合规划要求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
《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整合或者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由当地政府负责协调规划、民政、国土资源、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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