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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2014-05-15 15:35:47

本报讯  三明市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要求各县(市、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为推动三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

《意见》明确,三明市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具体目标是:矿产资源配置更趋合理,矿业龙头企业更加壮大,开发利用水平更加科学,安全生产水平更加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意见》提出,地下开采矿山开采回采率金属类≥80%、非金属类≥60%,露采矿山开采回采率≥95%;采选联合企业选矿回收率金属类≥80%、非金属类≥85%;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达50%;矿山企业“三废”达标排放率100%,并按省定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意见》强调,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禁采区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所在地县(市)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以下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       

《意见》要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审批关,从源头上控制低水平、低效益、高污染、高消耗的矿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安监部门要加大矿山安全管理力度,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不得生产;水利部门要加强矿山水土保持的日常监管,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责令矿山企业整改。

《意见》要求,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补偿机制。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延续登记手续。要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列入矿山年检的内容,对未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以及未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关闭,相关部门要依法吊(注)销有关证照。

《意见》还提出组建国有矿业公司,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配置矿产资源,推进矿业产业化;建立矿产品保障供应协调机制等措施。■ 齐培松 游荣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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