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厦门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2014-05-15 15:26:36

厦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构建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意见》,就厦门市构建保障发展用地、耕地保护、和谐征迁、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监管等5个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责任。

在保障发展用地共同责任机制方面,《意见》要求,严格执行项目用地报批共同审核制度,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责,提高审查效率。在项目立项或可研阶段,需发改、经发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先完成国土房产部门的用地预审、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土地征收报批阶段,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受理征收申请、组织征收报件;规划部门负责出具选址意见或规划许可等规划相关手续;林业部门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进行审查并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商务部门对建设项目占用盐田进行审查报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在供地阶段,规划部门负责对拟出让的项目用地出具规划条件,对拟划拨的项目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办理土地划拨、协议出让或招拍挂出让等具体手续,凡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

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方面,《意见》明确了市、区、镇(街)落实耕地保护“一把手负总责”制度,每年要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耕地保护任务。市政府每年组织考核各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各区政府要相应组织考核各镇(街)耕地保护情况,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区、镇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发改、经发、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在规划编制、项目选址、项目审批时要充分考虑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岛外各区政府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农业发展规划、未纳入农业产业化的项目,区农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查确认,区级国土房产部门要严格设施农用地中附属设施用地的审查,严禁附属设施用地占用基本农田。

在和谐征迁共同责任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健全以区政府为主、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的土地房屋征收体制,做好房屋征收工作从事后审核包干决算到事前审核包干的调整工作,简化房屋征收的审核程序,确保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各区政府、国土房产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专户的管理,做好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广开征地拆迁信访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解决群众诉求,积极稳妥处理征迁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

在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机制方面,《意见》要求,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审核项目规划方案,国土房产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标准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并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已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期限未动工且未经国土房产部门处理的,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超过约定动工期限或未办理延期动工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和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建设的,建设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国土房产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国土房产部门对超过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为土地执法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管理所是土地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执法中队负责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案件的办理;土地执法纳入地方政府班子的政绩考核和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实行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一票否决”制,各区、镇(街)、相关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提拔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国土房产部门意见,对土地执法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国土房产部门在用地审批过程中,应与土地执法监管挂钩,对一年内辖区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及一年度内辖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整改到位率低于50%的,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暂停受理该区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和审批。 齐培松 吴晓黎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