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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南

2014-05-15 09:56:48

本报讯 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南(试行)》,结合我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际和各环节工作特点,对灾险情划分、报送信息、赶赴现场、现场处置、处置终止、材料归档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明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

 《指南》要求,各级防灾工作人员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报告时,按以下标准研判地质灾害级别: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以上”的都含本数,下同),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或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险情为特大型地灾险情;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灾情为特大型地灾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造成铁路繁忙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江河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险情为大型地灾险情;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大型地灾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险情为中型地灾险情;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中型地灾灾情。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险情为小型地灾险情;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灾情为小型地灾灾情。

《指南》对发生灾情时赶赴现场做了规定:定为特大型灾情的,第一批次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带领本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和1名以上专家赴现场,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同时赴现场;第二批次由厅长或副厅长陪同省领导赴现场,省厅随行成员包括地环处或监测中心等有关单位领导及2名以上专家赴现场。

定为大型灾情的,第一批次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带领本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和1名以上专家赴现场,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同时赴现场;第二批次由省厅领导带领地环处处长或监测中心主任及2名以上专家组成应急工作组赴现场。

定为中型灾情的,第一批次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带领本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和1名以上专家赴现场,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同时赴现场;第二批次由省厅地环处或监测中心领导带2名以上专家赴现场。

发生有人员伤亡或失踪的小型灾情,第一批次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带领本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和1名以上专家赴现场,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领导或地质灾害防治主管科室相关负责人带2名以上专家赴现场;其余小型灾情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或地环科(股)负责人带1名以上专家赴现场。

《指南》规定,现场处置分为先期处置、专业处置、信息发布。若有人员被埋,现场人员可在分派人手对地质灾害体进行观测并约定紧急撤离信号、撤离路线的同时,开展初级施救;在专业队伍到达之前,驻村干部、村两委主干、村国土规划环保协管员应按照村居群众转移预案,组织基干民兵、青壮年村(居)民等做好规定的有关工作。应急专家到达现场后,应对灾险情现场和临时集中安置点全面踏勘,在此基础上会同国土资源防灾工作人员向现场指挥部提交规定格式的应急调查报告、应急技术方案和应急监测方案。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应与后期的工程治理措施相衔接。灾险情信息由应急预案启动单位统一指定发布;未经应急预案启动单位授权,任何专家和个人都不得发布信息。

《指南》还规定,转移群众回迁、交通恢复通行等应急处置措施终止指令,由专家提出建议,经现场指挥部研究发布。应急工作产生的相关文档应在应急结束后5—30个工作日内上传“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存档。

 《指南》还对发生各级别险情时,赴现场人员的批数和名单作了明确规定;对报送信息流程、报送时限、报告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 齐培松 刘顺桂

 编后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惠民政策、维护群众权益、保护生态红线的重要任务。5月,我省进入了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各地务必认真执行《福建省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南(试行)》,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各项措施,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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