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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2016-12-08 15:55:06

本报讯 11月23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六方面17条具体意见,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发挥住房租赁市场在改善我省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方面的积极作用。

《实施意见》提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开发销售向售租并举转变,将新建住房或库存商品住房转为自持物业用于出租;引导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订单式开发”,建立“开发+租赁+销售”的多样化运营模式;鼓励各地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租赁住房,可将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采取“限地价、竞配建”,即: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报价超出最高限制地价后,转为竞配建租赁住房比例,投报配建比例最高者为竞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营出租,也可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所配建租赁住房的出租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和经营租赁住房,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实施意见》提出,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城市,应结合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将新建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新建的租赁住房实行用途管制,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持有出租年限内只能用于出租,不得销售和转让;鼓励企业投资新建租赁住房,对企业投资新建租赁住房用于经营出租业务的,对其5年住房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收收入,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范围内,利用空闲地建设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满足消防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经批准可调整为居住用地,但已对外销售、功能上不适合居住且位于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区域的商业用房项目除外;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后,不得分割出售或转让;对申请改建项目,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规划论证,重点审核该项目改建后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当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内容,报市、县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改建。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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