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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台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公众参与

2016-10-13 15:07:56

本报讯 9月14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管理暂行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和法律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和决策责任追究等程序,以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暂行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在土地房产、矿产、土地房屋征收、测绘等相关领域规范管理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提交市政府审议并代其拟稿的有重大影响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重大政策措施文件;具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措施;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国土部、住建部、省国土厅、住建厅交办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暂行规定》明确,今后,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和法律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决策责任追究六个程序。公众参与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环节,此举将进一步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有利于科学民主决策。

《暂行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吸纳科学、合理意见和建议。未按规定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审议。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了在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邀请相关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等召开座谈会以及组织听证等。

《暂行规定》明确,在承办重大决策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坚持谁决策谁负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未按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等等,因决策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责任追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局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问责到底。■ 王夏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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