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市、县政府也要安排补助资金。所有农村重建户全部列入造福工程补助范围,一般户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国定、省定贫困户按造福工程相应政策执行。灾后集中重建点参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补助政策。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居民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损房易地集中重建户,省政府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对重建户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或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重建选址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由国土、住建等部门负责,选址涉及农用地(含耕地)由乡镇(街道)、村负责调整。各地可依法先行安排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用地,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依法依规完善审批手续。
◆重建规划要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
◆重建房屋按照每户人口3人及以下的70平方米宅基地、4人及以上的80平方米宅基地的标准设计,一般2层半,不超过3层。
◆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实施旧宅基地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所得收益按《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要求,主要用于灾后重建,且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比例应不低于指标收益的60%。复垦方案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经先行核定后即可在全省交易平台提前对接,使用指标的县(市、区)及时拨付资金。
◆灾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启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迅速组织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科学指导,积极服务,认真做好灾毁耕地复垦工作,及时恢复农业生产。可自行复耕的灾毁耕地,应组织群众3个月内完成复耕。此次需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复垦项目;今后需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原则上在8个月内完成复垦项目。
◆群众自行复耕应急补助资金以各地自筹为主,可从各项涉农资金中支出。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灾毁耕地复耕应急补助资金(今年首期已下达2000万元),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资金补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省级财政安排灾毁耕地复垦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逐级下达给县(市、区)安排使用。设区市应尽快分解下达,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自筹,节余部分结转专项使用。
◆在建专项农田建设项目因灾受损的,由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申报灾毁情况,监理单位签证后,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损失的工程量审核所需修复资金,按规定批准。灾毁修复补助资金在项目主管部门的专项涉农资金中安排。对于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完全破坏,无法复垦的耕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灾毁减少的耕地面积,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变更为未利用地。
◆水利水毁工程修复的用林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保障,涉及的规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各级政府应在可采区内无偿提供砂石料场,保障水利水毁工程修复的地材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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