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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厅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

2016-09-08 15:20:55

本报讯 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暂行规定》,规范和加强本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确保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合理、可靠,维护国家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明确,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野外验收:工程控制程度等未达到相应勘查阶段技术要求的;原始编录、样品鉴定及分析测试等原始资料缺失严重的;岩芯等实物地质资料损毁严重导致无法查验的;三级质量检查落实不到位的;矿产综合评价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暂行规定》要求,储量评审应按收件、受理、确定评审组、专家审查、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会审:矿体圈定、资源储量估算等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和规范的;工程控制程度等未达到相应勘查阶段技术要求的;作为矿山开采设计依据的资源储量报告,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矿石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试验研究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要求的;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变化率大于30%,且无充分依据的。

《暂行规定》强调,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拒绝或阻碍监督检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资料失实的,列入黑名单;报告编制人员提供虚假报告等资料的,列入黑名单;评审专家一年内主动放弃储量评审达三次或一年内三次未按规定时间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的,取消其评审资格,违反诚信协议的,列入黑名单。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评估中心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本报记者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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