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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规范城市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建设管理

2016-08-26 08:34:31

本报讯 8月11日,记者从泉州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泉州市日前印发《泉州市城市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规划建设暂行规定》,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统称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完善社区综合管理和小区服务保障体系,旨在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暂行规定》规定,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是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包括服务厅、调解室、计生服务室、捐赠物资存放室、社区办公室、警务室、社会工作者室和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居民议事室、民间组织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以及养老助残社区医疗服务站、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暂行规定》规定,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建设内容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划在下达项目规划条件时确定,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相关配套服务用房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情况等内容,出让土地和批准划拨用地应根据项目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暂行规定》规定,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应当包含住宅小区公益性配套服务用房规划建设要求的相关内容。其中,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机构接收的,应在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中明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中明确要求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机构接收的,相关配套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出资建设,其产权归接收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指定的使用单位所有。■ 齐培松 黄建东 涂晓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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