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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厅进一步清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2016-07-08 09:13:22

本报讯 6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决定在2014年11月开展“三清两退一公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清理工作。

通知明确,清理内容主要是: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是否按规定缴存;是否按规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简称生态方案)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承诺书(简称承诺书),是否存在未依法缴存保证金而违规核发采矿许可证;是否存在违规批准减免和缓交保证金情况;是否存在应退未退保证金的情况;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是否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立即对保证金缴存情况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情况再次进行自查,确保核实到位,整改到位,依法查处到位。对应当编制生态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按规定应当重新编制生态方案而未重新编制的以及欠缴保证金的矿山,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对未签承诺书的矿山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矿山企业限期补签。对已分期缴存部分保证金,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因产业政策、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原因无法开采、对生态无实质影响和破坏的矿山,采矿权人可申请注销采矿权,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保证金本息全部及时返还。对采矿权已注销的矿山,采矿权人未履行恢复治理责任或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返还,缴存的保证金转入非税收入,专项用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于政策性关闭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县级政府协调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主体。由矿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的,完成全部恢复治理并经验收合格的,返还采矿权人已缴存的保证金本息;经确认原采矿权人不履行治理义务的,其已缴存的保证金转为财政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关闭或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同时继续追缴欠缴的保证金。进一步强化对在采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对不落实恢复治理任务或恢复治理不到位的,应逐个提出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应根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加强对欠缴保证金催缴和案件的查处工作,催缴工作由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催缴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实施并注意收集证据;欠缴案件查处实行分级管辖,一般案件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跨县的案件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跨设区市的案件由省国土厅负责查处。■ 齐培松 陈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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