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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告知书》中“附图”的公开

2016-05-26 16:06:24

案情:章某等人于2015年4月4日向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征地告知书》(榕国土征告字【2010】21-1号)。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5】92号),以附件的形式提供了《征地告知书》(榕国土征告字【2010】21-1号)。章某等人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只公开《征地告知书》,未履行约定公开附图;社会保障只说不做,未尽依法信息公开义务两点理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公开行为违法。法院经审查确认章某等人第一点理由成立,责令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章某等人公开《征地告知书》(榕国土征告字【2010】21-1号)的附图。

评释:本案中福州市国土资源局于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了相应的《征地告知书》,焦点在于《征地告知书》中的附图是否应当公开。法院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认为,被告向原告公开的《征地告知书》中关于“征地位置”没有用文字表述,而是以“具体位置详见附图”来注明,故征地告知书中所指的附图应为榕国土征告字【2010】21-1号《征地告知书》的附件。根据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事项,被告应向原告公开榕国土征告字【2010】21-1号《征地告知书》及其附件(即征地位置的附图),但被告并未公开征地附图,所作出的(2015)9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仅部分公开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故应按原告申请的内容公开相关附图。笔者赞同上述观点,对于申请人需要单独对附图提出申请才能予以公开的观点不予认同,因为附图本来就是《征地告知书》的附件,不存在单独申请公开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在实际制作《征地告知书》的过程中,对于“征地位置”部分很多都是以附图的形式附在《征地告知书》后面予以告知,但是在整理归档时,附图部分未必和相应的《征地告知书》放在一起,即归在不同的文件档案中,由此当申请人申请公开《征地告知书》时,国土资源部门容易仅仅公开相应的《征地告知书》而忽视了附图的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政府信息申请时,应当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细致地审查把关,防止出现缺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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