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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确保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2016-03-17 14:49:07

本报讯 日前,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确保项目用地,保障产权权益,加快规划建设等具体意见,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有效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

《若干意见》提出,2016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2万个。公共停车设施建设要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及旅游景区等人流集中地区停车服务为重点,充分利用既有广场、公园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利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利用高架桥下、城市边角地、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客运首末站、废弃厂房、仓库、闲置收储地块等建设多层停车库;鼓励原有自走式停车场扩容改造为机械式停车设施。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使用方便的城市公共停车体系。

《若干意见》提出,确保项目用地。采取灵活方式供地。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停车设施建设。交通枢纽配套的公共停车设施、驻车换乘(P+R)停车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公共交通设施”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公共停车设施,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合理利用居住区地下空间。既有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征得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可利用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库。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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