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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多项用地政策支持旅游业发展

2016-02-25 09:09:02

本报讯 1月19日,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旅游局联合发出通知,提出多项用地政策,支持旅游业发展。

在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方面,各市、县(区)要做好旅游发展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衔接工作。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业发展用地,尤其是列入《福建省“十三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按建设项目时序,合理安排用地指标。对合法合规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以及四星级以上酒店、4A级以上景区改扩建,发展休闲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使用批而未用土地和闲置土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旅游项目,优先办理供地手续;对贫困地区的重点旅游项目,允许在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时单独组卷报批。

在规范旅游业土地供应方面,各市、县(区)可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旅游业发展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旅游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途或同一宗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地。允许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合法住宅依法从事旅游经营。支持邮轮、游艇旅游和文化、研学、乡村旅游发展。有偿使用的新建邮轮、游艇码头用地;利用现有码头设施用地、房产增设与邮轮、游艇项目相关的商业服务设施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农场等开展文化 、研学、乡村旅游活动,增设旅游接待设施的,经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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