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福安市国有土地公开租赁实施办法(试行)》日前印发实施。
《办法》明确,国有土地公开租赁是指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承租人)与市国土资源局(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
《办法》规定,加油(加气)站、工业及工业仓储类中小企业项目和其他生产经营周期较短的项目用地,可以实行公开租赁;对营利性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办教育机构、民办医疗卫生机构也可以实行公开租赁。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实行公开出让。
《办法》规定,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半年以上,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实行长期租赁,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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