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省经信委、省国土厅、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快关闭淘汰落后小煤矿的通知》,2015年底前完成年产6万吨以下落后小煤矿关闭淘汰任务,2015年不允许年产6万吨以下、2018年不允许年产9万吨以下小煤矿通过资源整合或技改扩建等形式提升产能规避关闭淘汰;2018年底前,年产9万吨以下的生产煤矿应予以关闭淘汰。
通知要求,部分县(区)和省能源集团应提前完成关闭淘汰落后小煤矿的任务。其中,尤溪县于2015年底前退出地方煤炭生产;明溪县、三元区于2017年底前退出地方煤炭生产;永春县、连城县、武平县于2017年底前关闭淘汰年产9万吨以下地方煤矿;省能源集团于2017年底前退出武夷山煤炭生产,提前关闭淘汰年产9万吨以下煤矿。
通知明确,对完成关闭淘汰小煤矿任务的省属煤炭生产企业或产煤县(市、区),安排省级专项资金,按关闭煤矿年生产能力予以补助,其中单处煤矿补助资金不超过150万元;有关市、县(区)政府按省级补助标准1:1比例给予配套。所有资金统筹用于关闭煤矿职工安置、消除安全隐患、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
通知强调,有关设区市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关闭工作进展缓慢、责任不落实的县(市、区)进行警示约谈,暂停未完成关闭淘汰小煤矿任务县(市、区)的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对应关未关的小煤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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