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规划纳入同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报讯 9月16日,省政府公布《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漳州海丝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办法》明确,“海上丝绸之路·漳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漳州海丝遗产”)是指漳州市月港码头遗址及古街、南胜窑遗址、东溪窑遗址等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化遗产。
《办法》规定,“漳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及其详细规划,并依法报批。省政府依法批准保护规划,漳州市政府依法批准详细规划。“漳州海丝遗产”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
《办法》强调,“漳州海丝遗产”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禁止进行任何损害或者破坏遗产资源的建设活动。遗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在遗产及其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堆放垃圾和其他损害遗产安全的行为;存储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等;引进与当地生态环境不相协调的外来生物物种;其他危害遗产的行为。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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