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25日,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就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已建矿山申请生产勘探(扩深)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已建矿山在矿区范围内开展生产勘探的,由采矿权人自行出资委托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进行勘查,经生产勘探探明的新增资源储量评审和新增资源采矿权价款评估、确定及缴交按原有规定执行。采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含矿区范围上部或下部)的,由采矿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国土厅申办探矿权新立登记。对于批准同意采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的,其矿业权价款缴纳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在办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时缴纳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人申请扩大勘查范围的,由探矿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国土厅申办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变更登记。对于批准同意探矿权扩大勘查范围的,由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时缴纳扩大勘查范围的探矿权价款。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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