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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2015-08-21 09:10:52

本报讯 德化县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保障现代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要求,合理配置设施农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对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可放宽至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进行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面积超过上述规定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各类配套设施农用地应按以下要求配置: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500亩种植规模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通知》要求,规范设施农用地建设。各乡镇要根据农业发展要求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选址和建设,具体规范如下:设施农用地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农业设施原则上应建设钢架、空心砖、竹木、土木等简易结构房屋,鼓励使用临时活动板房,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严禁建设钢混、砖混建筑等永久性结构房屋。生产设施、配套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在申报设施农用地时,应附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责任。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时,附补充耕地方案,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补充占用的耕地,同时按3.6万元/亩标准向所在乡镇缴纳补充耕地保证金。

                                                                    ■ 本报记者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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