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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思维 新手段 新格局——再谈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工作

2015-08-13 08:46:13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是政府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李克强总理指出,在大量减少审批事项后,政府要更多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监管是改革所向,是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所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适应这种新常态,创新驱动,推进国土资源监管“四个转变”,探索国土资源监管新机制,把该管的管好、管住、管到位。

监管理念要转变。长期以来,我们的监管理念存在“四重四轻”的误区和偏差:重审批轻监管,审批多,监管缺位;重部署轻落实,习惯于发文、开会、提要求,抓落实的少;重查处轻纠偏,出现问题事后查处多,比如在矿产资源监管中,只有等到矿山出现问题才追究责任,只有等到违法用地产生或快到问责临界点才追究责任,而在事中的纠偏机制却甚少去关注去建立;重定性轻定量,对于监管发现的问题定性表述多,缺少精准的定量表达。往往是“基本到位”、“大部分市县”、“有的市县”等,但是出问题的具体是哪些地方,是什么问题,问题有多严重等,或者为尊者讳,或者心中无数,往往语焉不详。实际上,监管不仅仅是审批,监管更不是备案和审查,不能以审批完全代替监管,不能以备案审查完全代替监管。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转变管理理念,转变管理职能,不断强化监管,依法履职到位,避免监管缺失,防止“一放就乱”。

监管方法要转变。目前,我们的监管缺乏顶层设计,总体实效不强,“运动战”、“游击战”多,“歼灭战”少,组织开展的各类专项监管行动,一定程度上存在“轰轰烈烈搞形式、认认真真走过场、不痛不痒谈问题、不了了之假整改”的现象。我们要摆脱传统的思维定势和监管方法,以科学的思维方法,从审批走向监管,从微观走向宏观,从项目安排走向制度设计,全方位、多角度推进监管工作。一是实时监管,无论是用地管理,还是矿产资源管理,都要把一次性、运动式监管变为日常性、常规式监管,都要把每年一次的年检变为日常的监督检查,变“年检”为“日检”。二是现场监管,眼见尚且为虚,更何况耳听?监管不单要听汇报、看材料,更重要的是要深入一线,深入实地,做好调查,掌握各地第一手资料,使各项监管措施更加精准,更加切合地方实际。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监管也是如此。三是全程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再造业务流程,对用地方面“批、供、用、补、查”,用矿方面“探、储、采、查、治”各个环节、重点部位要应用信息化手段,撒下“天罗地网”,实行全过程监管。

监管手段要转变。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传统的“闻问望切”监管手段已经不适应信息化时代的监管要求。要与时俱进,实现监管手段转变和提升。一是依靠大数据。面对纷繁复杂的、数量庞大的数据,底数不明,基础不牢,心中无数,监管无力。监管者自己都不知道监管对象基本情况、问题所在,又怎么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当下社会发展已进入互联网新常态,必须依靠大数据整合和“互联网+”,探索“互联网+国土管理提升”的新模式,整合国土资源大数据,开展国土资源监测评价与辅助决策;用数据说话,全面直观展示各市县、各专项工作的亮点、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困难不足等等,使决策更加科学,监管更有针对性。二是依靠科技手段。利用无人机航摄、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对不依法开采矿山、未按规定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问责。利用手持GNSS移动设备终端,通过带坐标、带定位的移动设备,精确采集现场数据和现场图像并第一时间传回调度中心,由后台数据库智能比对数据点,实现智能调度、远程监管。三是依靠外购服务。为弥补行政机关技术力量不足,监管还可以实行外购技术服务,依靠社会化、专业化技术力量,加强监管。比如聘请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配合财务处室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聘请第三方矿业机构代表业主对农业地质、矿业项目的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把关,就像工程监理一样。购买服务不但提供专业技术支撑,而且还可以避免监管中的近亲繁殖、不敢管的问题。四是依靠力量整合。监管不是一个人、一个处室的单打独斗,需要内部力量的整合融合,形成合力。就省国土资源厅来说,有的监管任务需要不同处室,甚至举全厅、全系统之力来加强。比如地灾搬迁工作,从职责上来说,地环处是主办处室,而监管却涉及整个省厅,地灾搬迁后土地复垦了没有,耕保处要跟进监管;安置地落实了没有,农转处要跟进监管。只有形成全厅合力,才能有效推进监管工作。

监管问责要转变。监管不单是对监管对象有要求,对监管的实施者也要落实主体责任。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关键是要进行责任倒查,对监管不到位的,要“一案双查”,既要追查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比如,一个生产矿山,谁去巡查的,何时去巡查,发现问题没有,要求整改没有,整改到位没有等等,都要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否则就要实施责任倒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有个著名的“四不放过”的原则,我们可以拿来学习借鉴,改造提升。在国土资源监管领域,对监管发现的问题,没有整改的,不能放过;整改未验收通过的,不能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的,不能放过;没有制订完善后续监管措施的,不能放过。同时,每次实施监管的信息,都要留底建档,纳入相应的数据库管理。苏树林省长明确要求行政执法监管要“全程在案,永久追溯”,我们要按照这个要求,加强信息化执法监管档案管理,确保全程有案,以备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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