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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江流域饰面石材矿山关闭方案出台

2015-08-06 09:20:00

今年底前连江、罗源、古田的饰面石材矿山全面关闭

本报讯 经省政府同意,7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联合印发《敖江流域饰面石材矿山关闭实施方案》,确定今年底前,连江县、罗源县、古田县的饰面石材矿山全面关闭,相关证照一律注(吊)销; 2016年底前饰面石材开采区域生态环境基本得到恢复,采矿废弃地力争实现综合利用。

《方案》明确,敖江流域饰面石材矿山采矿许可证于2015年底到期的不得延续,一律关闭;整合方案已批复但未办理相关证照的矿山,由整合方案原批复机关发文取消整合,并于2015年底前一律关闭; 2015年底后采矿许可证仍然有效的矿山,未履行依法开采义务的,于2015年底前一律关闭。关闭矿山要达到以下标准: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清理堆放在矿山的矿石荒料;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恢复生态环境,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方案》要求,对在采矿山,县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安监、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及矿山所在的乡镇政府加密巡查,及时制止掠夺性开采行为,督促在采矿山企业按照相关方案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在矿山关闭后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于2016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县级政府要在2015年底前制订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和采矿废料采矿废弃地综合利用方案。对土质裸露区域,应在2016年5月底前实现90%以上面积复绿。对近直立的岩面,位置敏感、视觉污染严重的,各级政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V型槽”等方式立面复绿。

《方案》要求,县级政府要创新恢复治理机制,要按“先消化废石废料,后新设矿权”的原则合理规划布设本地区建筑石料、机制砂加工场。地类为工矿建设用地的废弃矿区复垦为耕地的,可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方案》强调,福州市、宁德市及古田县、罗源县、连江县政府作为直接责任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饰面石材矿山关闭“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本报记者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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