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条件适合的高速公路闲置土地按规定组织复耕
本报讯 7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就做好高速公路存量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提出具体措施,盘活高速公路存量土地资产。
支持省高速公路公司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增国家资本金。各设区市辖区内的省市合作高速公路项目(含省高速公路公司已收购市、县股权的省市合作项目),除主线外已确权发证的服务区、收费站、养护基地等高速公路用地(以下简称存量土地),由高速公路公司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手续后,按项目省市股比分别持有,盘活高速公路存量土地资产。
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未办理土地农转用、林地占用手续的宗地,由当地市、县政府组织当地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补办用地手续;对被侵占的部分存量土地,由高速公路公司提请当地市、县政府对相关土地权属进行重新确认,明确土地权属,制止被侵占现象;省林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解决高速公路部分存量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所涉及的林地占用指标、农转用指标,给予统筹安排、优先解决。
支持高速公路存量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实行多元化经营。高速公路公司可将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以开发利用、出租、抵押融资等方式进行多元化经营;对条件适合的高速公路闲置土地,高速公路公司可商当地政府按规定组织复耕。省高速公路公司及其直属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之间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过户,符合有关规定的,减免相关税费;高速公路实施土地资产处置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减免。
支持高速公路公司对条件成熟的土地进行综合开发。各设区市、县政府将高速公路公司符合综合开发条件的高速公路存量土地与当地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开发建设,优化用地空间布局,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县政府依法为省高速公路公司提出的土地产权整合和宗地登记等事宜予以优先支持,提供优质服务。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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