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9日,宁德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三旧”改造实施工作的意见》,制定了8项优惠政策措施,以加快宁德中心城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简称“三旧”)改造,进一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绿色宜居海湾新城。
——合理确定收储补偿标准。属于政府收储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原则上按照原土地用途进行评估,并结合新规划用途给予适当补偿。收储集体土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度补偿给原土地使用者,并与周边已批准实施的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安置标准相衔接。
——优化改造规模。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原土地使用权者自行改造的面积经重新规划后不得小于5亩,小于5亩的,原则上由政府统一收储改造;个别影响景观、独立的边角地、零星建筑物符合城市规划且经论证批准的,也可申请独立改造。改造项目宗地涉及整合周边面积小于5亩的土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或多地块累计不超过改造宗地总面积20%的,可纳入一并改造。
——优先提供安置用地。“三旧”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尽量使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手续。使用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继续保留所有权性质,也可申请征收为国有。鼓励引导原生产性工业企业“进区入园”升级改造,优先保障搬迁安置用地。
——适当配建安置房。“三旧”改造项目涉及住房(含职工宿舍)搬迁安置的,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安置住房面积可按原有的住宅总面积(不含2002年之后违建面积)11.1(±20%)配建。列入中心城区危旧房的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纳入当地政府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该部分安置住房可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旧村庄改造。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旧村庄进行全面改造或综合整治,鼓励城市规划区外的原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按有关政策给予资金补助。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住宅安置的,原有住宅基地由政府统一收储。“城中村”安置住房按公寓式住宅建设,集中安置。
——简化审批手续,调整土地出让金标准。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自行改造的项目,简化审批手续,补办土地出让、改变用途及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一并委托评估,同时上报市、区政府审批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扶持发展新兴产业。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举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可以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按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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