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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出台耕地破坏鉴定办法

2015-06-25 09:15:36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依法打击各类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耕地保护力度,健全完善破坏耕地违法案件鉴定机制,6月9日,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印发《耕地破坏鉴定办法(试行)》,明确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移送公安、检察机关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等需要对耕地破坏进行鉴定的,或者应公安、检察机关申请需要进行耕地破坏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办法》明确,由龙岩市国土局成立耕地破坏鉴定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占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的鉴定工作。凡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将耕地表面硬化,导致耕地无法耕种的;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挖沙、取土、采石、采矿等致使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致使耕地无法耕种的行为,均按破坏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予以认定。

申请单位在提交申请鉴定时,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初步鉴定意见书,破坏耕地现场图片,土地利用现状及分类面积、违法用地面积勘测图以及标示破坏耕地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相关材料。耕地破坏鉴定申请受理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踏勘、技术鉴定意见,并出具《破坏耕地鉴定书》。案情复杂在20个工作日内难以完成的,经鉴定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吕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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