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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厅出台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2015-06-11 08:57:44

本报讯 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对项目管理职责、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验收、成果汇交和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计划安排、集中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分散部署;未经批准纳入信息化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不得自行建设。

《管理办法》明确,省国土厅组织开展的国土资源应用系统、数据库、数据中心、网络系统、安全系统、系统集成、标准建设以及运行维护等信息化项目适用该办法。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负总责,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实施任务。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信息化项目成果应用或提出信息化项目计划的厅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多个部门应用信息化成果的由省国土厅指定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是指信息化项目经费下达到的事业单位和市、县国土资源局。

《管理办法》规定,委托外协单位承担的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应督促项目外协单位按合同要求准备项目验收文档和相关材料,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办、财务处、信息中心和有关专家等,依照合同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省国土资源厅信息办、财务处、信息中心和有关专家等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项目验收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省国土资源厅所有管理。   本报记者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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