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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建设用地实行优先保障

2015-03-05 09:19:35

我省出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用地管理意见

本报讯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提出自贸区范围内的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和各类产业用地实行优先保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规划建设水平,加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意见》提出,自贸区范围内的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和各类产业用地实行优先保障。一是对用地指标、补充耕地指标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给予优先安排解决。自贸区内的建设项目除按规定可以使用国家用地指标外,省重点项目用地指标由省里统筹保障,其他项目用地指标由设区市政府或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从省里分解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自贸区范围内涉及填海造地的,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使用填海造地指标;对自贸区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较多、本地暂时难以安排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经地方政府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先从省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中安排补充耕地指标周转,由各地自行实施占补挂钩,周转指标1年内返还;自贸区内按规定应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建设项目,暂时无法调剂购买到增减挂钩指标的,由报批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市、县(区)政府或管委会出具承诺后,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待购买到指标后予以补足。二是简化自贸区范围内建设用地预审手续,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促进项目开发建设。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在制定宗地出让方案前按预审相关内容一并进行审查,不再单独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在已批准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全部用海的(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除外),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改进优化用地审批审核流程,实行并联或合并审核,加快用地报批速度,自贸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应单独组卷报批,不考核其供地率;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用地报件网络审理中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和内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备案审批文件和拟占用土地的上一年度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等材料不再组卷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改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存档;自贸区所处区域已开展过地质灾害危险性总体评估的,其用地范围内的具体项目不再重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意见》对自贸区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用地保障、土地供应、转型增效等提出具体意见。强调土地利用应坚持产业引领、规划引导、集约利用的原则;鼓励自贸区以“租让结合、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的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允许自贸区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出让管理政策,鼓励企业在原有建设用地改造升级,转型兴办新兴产业、创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产业等。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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