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做好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中关于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临时用地的有关要求,从适用范围、规模年限、审批流程、日常管理等4个方面,进一步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管理。
《通知》明确,要落实“多审合一”“多论合一”,统筹编制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和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全省范围内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经科学论证,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项目,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通知》对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规模和使用期限作出规定,明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及年度开采计划明确的开采时序和复垦进度,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可分期、分区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单期审批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采矿权续期的可相应申请临时用地接续使用,累计使用期限不超过采矿权期限。
《通知》还明确了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临时用地审批从采矿权人提交用地申请,到县级初审、市级复核、省级批准,再到信息公开与备案的办理全流程。
《通知》强调,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自然资源部系统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做好临时用地延期和复垦工作提醒;矿业权人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不得批准其新的临时用地。要严格落实临时用地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实地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 程 斌 周海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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