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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出台林长制地方性法规

2026-03-19 09:50:24

本报讯 日前,经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龙岩市实施林长制条例》正式颁布施行。这是龙岩市深化落实林长制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而制定的首部专项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林长体系,并配套设立森林警长,明确各级林长、副林长及森林警长的具体设立和职责。其中,市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乡(镇)级林长侧重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指导基层;村级林长则承担常态化巡护、矛盾协调等一线职责;森林警长主要负责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涉林违法犯罪行为。

《条例》指出,各级林长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林长会议、至少开展一次巡林,研究解决问题,督促责任落实;建立上级林长对下级的督导检查机制,推动建立部门协作及跨区域协同工作机制,强化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保护合力;公开各级林长名单及责任区域,设立林长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宣传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林长制工作考核实行日常评价与年终督查考核相结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考核审计重要依据。

《条例》规定,市、县、乡(镇)政府应当将林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同时,要求加强基层管护力量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以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 

■ 吕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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