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厦门市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管理规定》,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经批准取得,在政府批文、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上约定或记载的国有土地使用年限低于法定最高年限的工业用地。
《管理规定》明确,在厦企业工业用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按工业用途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一年申请续期,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工业项目处于正常生产运营状态的;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满足节能、环保等要求。
《管理规定》强调,工业用地上存在闲置土地、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建筑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规定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土地使用权续期。
《管理规定》要求,工业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最高年限与原批准使用土地使用权年限合计不得超过50年。
《管理规定》还引入柔性监管和激励机制。在项目审查环节,对于近期无新招商要求的区域,属地区政府或园区将综合研判预申请人拟定的产值、税收监管协议标准,最低可按新出让项目标准的50%执行。
■ 颜 妍 侯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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