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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规范农村个人建房审批

2025-08-22 09:00:01

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提升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从夯实审批基础、提高审批时效、稳妥处置争议、拓展审批模式、落实审批监管五个方面提出16条措施,以解决当前农村建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审批效率,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需求。

《若干措施》提出,建立统一审批平台,完善申请、投诉、监督相关功能,实现全程网办。村民建房申请通过小程序提交,乡镇、村居“线上联审+多部门联办”,审批过程线上全流程实时公开可追溯。

《若干措施》要求,自农村村民提出建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含农转用报批时间),乡(镇)政府应完成办理,并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宅基地批准书。对涉及农转用的,应及时组件报批,每季度至少组件1个批次;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在4个月内完成农转用审批。

《若干措施》对“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情形进行明确界定,旧房翻建同时满足原址(原滴水)、原高度、无共墙的情形,无需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相邻权利人对村民宅基地申请有异议的,村委会、乡镇政府须在30日内完成调解,作为个人建房审查四邻确认、公示结论的依据。

《若干措施》提出,允许住宅设置坡屋顶或平屋顶,设置坡屋顶的,坡顶高度≤2.2米(从三层楼顶板面起算高度,不计层数及建筑面积);设置平屋顶的楼顶可以建设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构筑物,附属构筑物高度在2.2米以内,不计层数及建筑面积。

在落实审批监管方面,《若干措施》要求,强化“建新拆旧”管理,落实农村建房违法查处机制,严守宅基地管理红线。

 ■ 张步雄 吴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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