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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探索多元征迁安置方式

2015-01-16 10:00:47

本报讯 近日,莆田市出台《规范项目征地工作的实施意见》,探索多元征迁安置方式。

《意见》明确,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研究,适时提交补偿标准调整方案,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县、区可结合基准地价或留物业(地)安置货币化,积极探索制定促进交地的奖励办法,并上报市政府研究,鼓励被征地农民尽快交地。

《意见》指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土地开发整理、旧宅基地复垦等新增耕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原则,优先调整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调整面积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集体,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意见》鼓励探索多元补偿方式。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征地的,在符合规划和用途制度前提下,可探索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或配建一定面积的物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用于商业经营、房屋租赁、建设标准化厂房出租等长期稳定收益、风险小的经营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允许村民联合进行旧村改造;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探索企业税收按比例逐年补助给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的措施;在项目业主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实行征地补偿款入股或土地折价入股,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根据合同约定,以股份分红或股份转让的方式收取收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地的,可照规划区内的留物业(地)安置标准从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补偿基金,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奖励性补偿;对征地面积较大的村也可给予建设村公益事业、公共配套设施等工程,提高被征地村的城乡一体化水平。

《意见》指出,要实行先安置后征迁。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拆迁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科学编制征地拆迁工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并适当超前建设一批安置房,用于被征迁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意见》明确,各县、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缴纳和发放标准。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出具审核意见,并督促当地政府整改。

《意见》强调,有序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发放工作。被征地农民交地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被征地村及时上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县、区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应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次月起,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对象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金。   张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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