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省国土资源厅出台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

2015-01-16 08:38:13

本报讯 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矿业权退出实施方案》,要求对到期未申请延续的矿业权、不符合延续条件的矿业权、位于规划禁采区的矿业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关闭的矿山予以退出。

2015年5月31日前,对有效期已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勘查开采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予以公告废止;对已关闭尚未注销的采矿权,向采矿权人送达限期办理注销手续的通知,经公告60个工作日后矿山企业仍不申请办理的,予以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

对延续申请中的矿业权按以下方式处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过期一年六个月以上且符合延续条件的,采矿权人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备齐要件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公告废止其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过期不足一年六个月且符合延续条件的,采矿权人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备齐要件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公告废止其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届满,探矿权人有提出延续勘查申请,但因要件不全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探矿权人必须在2015年12月31前提交延续勘查规定的全部要件,逾期仍未提交的,公告废止其勘查许可证。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和探矿权保留期已届满,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不能按期延续,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必须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供能够说明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延续、保留。逾期不申请的,公告废止其勘查许可证。   齐培松 陈诗书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