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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清理追缴省级发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2015-01-09 15:16:06

本报讯 元旦前夕,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省级发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清理追缴实施方案》,要求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结合本级矿产资源管理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实施方案》确定,对2007年1月1日实行《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来至2014年9月30日省级登记发证矿山的保证金缴存情况进行清理,2015年12月31日前实现欠缴的保证金应缴尽缴。

《实施方案》规定,对未签协议书(承诺书)的矿山,2015年1月底前补签;对欠缴保证金的矿山应于2015年2月底前发出催缴通知书;对未编制备案《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限期编制备案。延续中、整合中的矿山,在申请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时按规定足额缴存原矿山保证金,再按延续或整合后的矿山提交保证金承诺书。已经关闭的矿山,经确认已治理到位的,按程序返还保证金;经确认未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或验收不合格的,其已缴存并留在账户上的保证金转为省财政非税收入,专项用于关闭或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实施方案》明确,对未在催缴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存保证金的矿山,采取下列措施:纳入不守信矿山名单,并函告福建银监局;2014、2015年检不予以通过,并函告省环保厅、经信委、工商局、安监局、福建煤管局等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整合、变更采矿权等申请。   齐培松 钱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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