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厦门市集美区出台《进一步推进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项目若干措施》,助推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项目建设。
《措施》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全部缴纳土地成本费的,经区政府批准可先行缴纳50%,剩余部分待项目开工后半年内缴清;确实无法缴纳的,可探索用“财政政策+金融工具”手段融资。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30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指标,未征拆收储的农村集体发展用地,由镇(街)牵头给予优先保障。
《措施》规定,完全由村民自筹资金建设的新开工项目,区级财政按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征地拆迁费)的12%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7000万元。发动村集体自筹资金自建或与国企、央企共用开发建设,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机制、贷款方式和利率优惠等方法精准打造融资方案。委托区属国企代建的,管理费给予20%及以上的下浮率。
■ 庄昭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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