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清流县法院开庭审理一非法采矿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傅某等6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2年7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据了解,2022年5月,清流县自然资源局和公安局联合开展非法开采稀土矿打击行动,发现嵩口镇邱寨村坪窠的一处非法开采稀土矿点,造成稀土矿矿产资源破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264万余元。后将该案移交司法机关进行下一步处置。
经审理,清流县法院认为,傅某等6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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