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漳浦县自然资源局印发《漳浦县城区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办法》,加强城区储备地临时利用管理,规范临时利用行为,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和流失。
《办法》强调,临时利用储备地使用者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转租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年度土地供应。
《办法》要求,储备地临时利用须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涉及水、电、管线、消防、环保、绿化、交通组织、交通影响评价等事项,还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临时利用期满收回储备地时,对临时建设投资者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临时利用期内遇政府需要全部收回储备地的,若中心城区存在不高于原临时利用储备地等别且符合条件的闲置储备地,临时利用人可申请调配延续利用,租金标准和利用期限等条款延续执行。
■ 林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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