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厦门市海砂资源管理规定》,对海砂资源的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等过程涉及的监管职责、事项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海砂开采企业应遵守的相关事项。
《规定》明确,海砂开采行为限制在厦门湾口52平方千米海域范围,必须依法取得环评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获批涉海工程施工产生的富余海砂,经公开有偿处置后方可对外销售。海砂开采企业需提前制定海砂开采计划和运输计划,严禁超范围、超期限开采,主动接受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海事、海警等部门的巡查监管。 《规定》要求,七部门按照各自行政职能,按要求做好海砂管理工作。其中,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海砂勘查、开采和海域使用权管理,指导督促海砂开采企业依法开采;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海砂出让相关前期工作、海砂开采生态环境、安全监督、执法监管工作经费保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砂开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规定》还就海砂的保护利用、开采运输、销售堆放、使用管理、监测监控、信用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以加强海砂资源管理,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厦门湾口海域海砂开采秩序,保障厦门新机场等重点项目用砂需求。
■ 黄鹤湖 颜 妍 钟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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