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2月6日,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支持企业总部用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支持优势企业购地建设总部项目。
《通知》明确,经各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单独或联合(不包含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请规划范围内的商办类用地建设总部项目。计容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内的,联合申请企业不超过2家;5万平方米以上的,联合申请企业不超过3家。
《通知》要求,总部项目用地应符合集约用地原则,满足商办类用地投资强度和经济贡献强度要求。自持物业转让项目比例不低于70%,自持部分自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后持有满7年可转让。允许配建混合用地,可按项目总建设规模配备不超过30%计容面积作为多用途混合使用。
■ 颜 妍 侯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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