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厦门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竞买人资格条件设置的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厦门市土地出让管理工作,规范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竞买人资格条件设置。
《意见》强调,商品住宅用地及捆绑商品住宅用地在内的其他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竞买人资格条件不得设置竞买前置条件和后置条件。上述“竞买人”,包括竞买申请人本身、竞买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其中,关联公司指的是竞买申请人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关联关系可以是多层次的,但必须符合出资比例关系大于等于51%。除此之外,其他与竞买申请人相关联的参股公司、参股股东等符合条件的,不能作为竞买申请人参与竞买的证明条件。
《意见》规定,为有效落实招商选优,在出让其他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时,不得违规量身定做、专门为特定竞买人设置唯一性的排他资格条件。但两类用地按以下原则执行:一是总部企业项目用地的竞买人应符合《厦门市关于总部经济土地出让的意见(试行》及其他规范总部经济相关文件中关于扶持对象的要求条件;二是执行特定产业政策的产业园区用地可结合产业发展目标,要求竞买人必须符合产业园区入园政策。项目开发建成后的税收、转让限制、持有比例等必须符合园区招商要求。
《意见》指出,为创新和完善土地出让方式,鼓励市、区重点招商区域内其他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推行“以地招商”。由国土部门会同规划等其他职能部门及各区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产业规划提出地块具体规划指标和产业要求,在土地市场发布出让预告,面向国内外招商,预告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 吴晓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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