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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八措施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014-11-07 09:10:09

本报讯 10月14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提出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开发用途、规范地下空间使用权取得及权属、鼓励地下空间多层开发等八条措施,进一步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通知要求,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区域内地上、地下一体化研究,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开发用途、空间范围、布局结构和开发强度;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地下化、综合化,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地下管线、地下交通干线、连通通道、垃圾回收等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项目,不得设置为儿童活动场所。

通知明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的地下空间开发和单建式人防工程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原地上建筑权利人申请开发利用本建筑地下空间作为经营性用途的,以及其他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各类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含租赁)取得;个人对其投资建设的地下工程有权依法进行自营或租赁、转让、抵押;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按照《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办理。

通知提出,鼓励地下空间多层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转变防空地下室单一使用功能,促进居住小区防空地下室连片开发、地下连通和地面地下交通衔接;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间项目,以及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使用的,可免收地下空间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地下空间用于商业、办公、娱乐、仓储等经营性用途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市、县(区)政府根据所属地块对应用途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者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比例为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部分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报记者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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