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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局施行规划许可“模拟审批”

2022-05-19 08:17:37

本报讯 4月29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平市自然资源局状告刘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2.93万元及鉴定等相关费用。
    2019年6月,省环境监察总队与武夷山市生态环境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刘某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取得排污和电镀资质情形下,开办未配备污染防治设施的电镀加工点,生产的废水、废渣未经处理,便通过私设暗管的方式直排入土壤,超标排放电镀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严重后果。事发后,刘某及其雇佣人员被武夷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南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2021年3月4日,南平市启动生态损害索赔工作,成立由市自然资源局、司法局、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局及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等多部门组成的磋商小组,拟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要求刘某履行修复义务,或者支付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鉴定等相关费用。2021年3月17日,南平局工作人员向尚在服刑的刘某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
    2021年9月8日、9月17日,南平局两次组织磋商小组与刘某磋商。在第二次磋商前,刘某明确表示不再继续进行磋商,第二次磋商无果而终。
    根据有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终止,由赔偿权利人的指定部门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022年2月18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2022年4月20日,南平局状告刘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正式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分别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4月29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某非法经营电镀加工点,将未经危废处理、重金属超标的电镀废水直接排入自然环境中,造成土壤污染,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判令刘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2.93万元及鉴定等相关费用。
    南平局有关负责人说:“这是全市首例由赔偿权利人的指定部门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对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常态化运转具有指导意义。这次的胜诉给企业和个人敲响警钟,也让我们更有信心守护好闽北的蓝天碧水青山。”      
                                                                                                                              ■ 廖孟轩 王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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