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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季度现场办公反馈问题建议及办理意见(二)

2022-05-19 08:15:47

6.问:已纳入自然资源部计划指标备案系统内的国家重大项目,是否可使用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答:根据自然资源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属国家重大项目用地的,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7.问:拆迁安置房能否参照保障性住房公益性用地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答:拆迁安置房列入省住建厅保障性安置工程的,无需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未列入的,请按规定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按规定报批用地。
    8.问:省重点项目补充耕地及新增建设用地2个指标省级能否予以保障?
    答:一是县(市、区)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无法满足重点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省自然资源厅将积极帮助协调异地有偿调剂,指标交易平台无法调剂指标的,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补充耕地指标周转,省自然资源厅将予以支持。二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国家重大项目、省重大项目的单独选址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项目用地,在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违法用地和非重点保障的一般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当地盘活存量土地挂钩,各县(市、区)应立足自身保障各类用地合理需求,确需突破的由设区市统筹协调安排;设区市统筹安排确有困难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协调异地调剂周转。
    9.问:部分道路项目因跨度较长,需横跨部分低山和高丘等地形,造成道路设计时需使用一定量的放坡用地,从而导致总用地面积超出用地规模,省自然资源厅在道路项目用地规模说明审查时可否综合考虑放坡用地一并报批?
    答:项目用地应符合相关用地控制标准,无标准或超标准的,应根据《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开展节地评价或对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作出判断说明。道路项目报批应符合《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供地、用地等环节,进一步落实标准控制制度。对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有法定审批权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中超标准的原因、申请用地的依据开展节地评价,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10.问:目前,关于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评估尚无明确政策依据,是否可以直接参照地面评估方法?即参考规划用途、容积率、标高、空间容量、配建内容等重要指标进行评估。
    答:地下空间的评估方法跟地表空间的评估方法一致。涉及矿产资源的,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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