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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局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

2022-04-29 08:38:49

本报讯  近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的通知》,明确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审批流程,对土地恢复、收回土地、监管等作出具体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全市临时用地审批及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通知》规定,临时用地选址应当优先选择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等农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应避开地质灾害区域,不得造成安全隐患。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不破坏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算。
 《通知》规定,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初审同意意见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
    《通知》对申请人范围、项目选址、用地申请、县(市、区)审批(审查)、市级审批、系统备案等作了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同时,应当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照“谁使用、谁恢复”原则,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土地复垦整治义务。占用八等以上耕地的临时用地,应当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优先用于土地复垦或其他土地整治项目。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文件中应备注土壤剥离及利用有关情况。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
 《通知》规定,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经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其临时用地可以提前收回,其中属第一类情形的还应按规定处罚:临时用地使用人未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擅自出租、转让、交换临时用地,擅自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擅自扩大临时用地范围的;因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因工程项目停建、改建或提前竣工等原因,临时用地停止使用的;其他需要收回临时用地行为的情形。
    《通知》明确,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临时用地开展日常监管,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临时用地复垦、收回等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年度开展检查,对存在违规审批、复垦不到位等问题的,责令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整改。
    《通知》强调,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审批、土地复垦整治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存在以临时用地为名批准建设用地、超出范围批准临时用地、超期限批准临时用地等违反临时用地审批规定行为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 齐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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