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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不能通过政务信息公开方式查询

2022-03-14 08:21:17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指导自然资源工作实践和依法履职的水平,省自然资源厅将围绕当前规范性文件概念、管理形势、管理依据、制定与发布要求、合法性审核要点等方面,推出一系列典型工作案例,以案释法,鼓励干部职工将所学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为全省自然资源工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案情简介
    杨某起诉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涉案土地登记的信息资料,认为土地的全部信息资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一、二审败诉后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行终204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5319号判决,杨某向净月管委会申请公开的土地登记资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其向净月管委会申请公开涉案土地登记资料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案件分析
    (一)不能通过政务信息公开途径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信息能否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取得,社会上存在很多误解,之前也收到过许多通过信息公开方式要求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申请。不动产登记信息属于公民个人或单位的财产信息,为交易安全应当允许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查询有关登记资料,但如果不加区分地允许任何人都能通过信息公开获取资料,不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杨某向净月管委会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因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特定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为平衡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国家从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作出的国办公开办函〔2016〕206号复函中明确:“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以及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属于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性差别。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这类业务查询的,告知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该复函征求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例评析会纪要〉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6〕629号)答复认为,如果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要求获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特定的不动产信息,应当按照《物权法》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二)不动产登记资料应依法查询
    2018年3月,原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明确,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该办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规定了三种权限:(一)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二)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或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三)其他人员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这是为了交易安全的需求,也是物权公示作用的体现。只有交易双方可以很方便的查询与不动产有关的权利限制、负担(抵押、查封和证书真假)等信息,才能保护交易第三人的利益,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权利人姓名等登记结果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只有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其他人员只能为了交易安全查询与不动产价值有关的信息。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权限也不能超过受托人的权限,但可以增加查询内容: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不动产的共有形式;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2019年,自然资源部修改后重新发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延续了上述规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规定,2021年底前要实现不动产登记资料“跨省通办”事项,申请人可以在异地网上申请查询本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受不动产登记地的限制。目前申请人可通过“闽政通”APP查询本人在福建省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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