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目录 - 海峡资源报
加入收藏
首页 本报要闻 往期报纸 国土资讯 文化视野 大地写照 公告 交流平台
正文
当前位置: 首页 - 本报要闻 - 要闻目录 - 正文

《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印发

2022-02-08 13:19:14

本报讯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印发《福建省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进一步拓展资金使用地域、增加资金支出范围、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改变会计核算主体、夯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降低资金检查频率、减轻基层负担,对规范交易资金收支管理、促进旧村复垦实施将起到积极作用。
    《办法》明确,旧村复垦新增耕地挂钩指标交易资金是指城镇非保障性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占用耕地的,市、县(区)政府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使用挂钩指标时,从城市土地出让收益中支付给出让挂钩指标的县(市、区)政府的资金。指标交易资金应重点用于复垦项目所在村或乡(镇)统筹建设复垦项目所在村受益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支出。
    《办法》规定,设区市本级、县(市、区)政府使用本辖区外挂钩指标的(即外购指标),在挂钩指标交易成功后,应根据交易合同将指标交易资金足额缴入出让挂钩指标的县(市、区)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因出让挂钩指标而收到的各类资金应全额纳入指标交易资金管理,不得以山海协作援助资金、指标管理费等名目拆分挂钩指标交易资金。县(市、区)政府使用本辖区内自行产生的挂钩指标的(即自产指标),在挂钩指标对接成功后,县(市、区)财政部门应通过预算安排指标交易资金。外购或自产挂钩指标所需的资金,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不得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指标交易资金中列支。
    《办法》强调,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指标交易资金管理。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县(市、区)指标交易资金的收支情况开展专项抽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乡(镇)政府复垦项目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截留、挤占、挪用指标交易资金或造成指标交易资金损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王 键


在线联系

官方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