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按首套房认定
本报讯 日前,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首次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等措施。该《实施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实施意见》明确,对首次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予以切实保障,提供税收等优惠措施。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是指居民家庭第一次以市场方式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包括从省外引进的专家学者;总部经济企业派驻入闽人员;从省外投靠在闽子女的父母等人员;进城经商、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大学毕业生;成年子女等首次购买商品住房。首次购买改善性普通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首改房)是指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再次购买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行为。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房、受赠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二手住房。家庭购买首改房按首套房认定。
《实施意见》提出,在本市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坚持以租为主,以巩固租赁住房为主要形式,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提供优惠租赁价格的保障性住房,面向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稳步扩大住房保障对城镇常住人口的覆盖面。探索完善租赁补贴(租金减免)制度,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或实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增强保障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落实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积极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加快实施城中村改造、石结构房屋改造,有序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旧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
《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市)土地部门要根据本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量,按计划有节奏地均衡投放;并针对市场变化情况,不再将捆绑配建星级酒店作为出让条件。要建立交地跟踪服务机制,加强对已出让的房地产项目实际交地情况的跟踪,增强履约意识,及时协调交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全面交地,切实解决企业受让土地后发生的拖延交地问题。
《实施意见》还对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加强市场分析监测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 ■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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