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厦门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规定》对征收程序、征收补偿等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该《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规划引领、科学决策、统筹推进”的原则,给予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规定》明确, 征收土地实行区政府包干负责制。区政府指定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实施。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项目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名录中产生。
《规定》明确,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市土地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市、区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协助开展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互相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定》明确,该《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或者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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