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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进一步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

2021-11-03 15:52:43

本报讯 近日,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简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办法》明确,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住宅、商业、办公等房产的分套、分层交易、城镇私房交易、政府储备用地临时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交易,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该《办法》。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部门,并承担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用地审批、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等职责。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市土地发展中心负责土地二级市场线上挂牌竞价和线下拍卖转让的组织实施。住房、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税务等主管部门依职责共同做好土地二级市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出租、抵押: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的;土地权属不清、有争议的;经有权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已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期限,未办理续期的;闲置土地尚未处置的,以及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应当依法征收或者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办法》规定, 通过转让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原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约定的使用年限扣除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补办出让的,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厦门市有关规定执行,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予以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原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受让人应当按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和监管协议的约定、不动产权证书的登记要求继续履行原受让人有关义务,相关部门依职责对新受让人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进行交易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未按规定申报转让价格的,出租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收益金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出租备案手续;涉及设定不动产权利限制或者提示事项等信息的,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予以记载。
《办法》强调, 区政府和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全链条监管,严格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监管协议等实施监管,对违法违约行为依法处置,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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