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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厅制定贯彻意见保障生产性服务业用地

2014-09-18 15:13:46

本报讯 近日,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贯彻意见,要求各地合理安排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各市、县政府应做好本地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加快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确保项目落地。

通知明确,鼓励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自营生产性服务业,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等自营生产性服务业,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不征收土地出让价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对厂房加层改造或开发地下空间用于生产性服务业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加大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力度,对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旧工厂、旧仓储、旧站场等建设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的原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等低效用地,鼓励开发改造后安排给生产性服务业项目使用。■ 郑裕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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