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奖励地质灾害搬迁任务重、进度快、成效好的设区市
本报讯 9月3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建立激励机制,全力推进地质灾害搬迁工作。
通知明确,预拨地质灾害搬迁补助资金。设区市下达地质灾害年度搬迁任务后,省级财政将根据各地分解下达给县(市、区)的搬迁任务户数和扶持政策要求,提前预拨80%补助资金到县级财政,其余补助资金根据各地上报的《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情况汇总表》及时核算拨付。
通知确定,建立地质灾害搬迁奖惩机制。对地质灾害搬迁任务重、进度快、成效好的设区市,省级将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补助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到具体项目。在推荐中央财政补助地质灾害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示范治理等项目、资金,及安排省级财政补助地质灾害治理、废弃矿山“青山挂白”治理等项目、资金时,对地质灾害搬迁任务多、进度快、成效好的市、县(区)予以重点倾斜;对进度慢、成效差、群众满意度低的市、县(区)予以通报批评,视情况降低补助比例,乃至取消补助。
通知强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过程监管。各类资金补助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作为项目发包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监督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实施项目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设计,缩减项目建设内容;各级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依法做好项目实施过程指导和项目财务监管,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做好项目管理,通过“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过程监管,严禁分包转包,严禁设计与施工、施工与监理单位之间有隶属关系。
■ 齐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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